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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司法公正不落空

时间:  2016-08-04 15:02
如何让司法公正不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蒋惠岭 
 
审判独立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而公正司法是天经地义的追求。但如何让司法的独立公正不落空?多数人,特别是司法系统外的人首先会想到一个答案:法官要公正、素质要精良、程序要严格、品德要高尚,作风要廉洁……如此这般,司法焉能不公正?!
 
这些答案无疑是正确的。对于绝大多数领域的弊端来说,如果从这些方面来寻求医治方法,也基本上能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司法这样一种人类社会最精细和最伟大的“发明”来说,或许这只能成为祛除症状、缓解病情的药方,而不是解决司法公正与独立问题的全部答案。当然,也不会有人站出来反对这一答案,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会遮挡住人们遵循和实现司法规律的更宽视野,会阻碍改革的步伐,使改革成果大打折扣。这是因为,当若干人普遍认可一种观点时,尽管这种观点包含了真理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这种观点会形成一种“社会舆论”(pop views),而社会舆论自身的盲目性、情绪性、主观性乃至“乌合”性便会发生作用。因此,制定改革措施、确定改革重点可以参考社会舆论的需求,但决不可以完全信赖社会舆论。改革的科学依据依然是司法规律。
 
那么,制定司法改革措施、确保司法公正不落空,哪些司法规律在发生作用呢?
 
第一,司法的法律性。法律为治国之公器,而只有法律才是司法活动的准绳。与其他治国方式相比,法治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将人类活动置于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规则之下,当然也包括将一些事务排除在法律规则约束之外(而是以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等方法治理)。司法促进了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的发展,形成了专门的科学和技能,司法工作也因此成为一种职业化的活动。
 
第二,司法的判断性。司法活动的全部动态过程固然重要,但它最终对于当事人诉求中所反映法律问题的判断以及司法过程中其他法律问题的判断,才是司法的标志。以事实为依据并依照法律作出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活动,而任何主观性活动都应当力图保持环境的纯洁性、单一性、相关性,否则主观便会成为“任性”。法律是司法判断的依据,也是司法判断排除无关因素的“过滤网”。
 
第三,司法的正义性。无论司法所处时代、国度、背景、现状如何,也无论司法在历史、现实中曾经有过多么不光彩的问题,恐怕没有一个人否认司法是正义的象征,人类也从来没有停止过通过司法对正义的追求。虽然正义体现在法律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立法、执法、监督,但唯有司法才会把正义作为其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根本目标。因此,一个崇尚正义的社会从来都会对司法这一环节“高看一眼”,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司法身上,并愿意为确保司法实现正义扫平道路甚至作出“牺牲”。我们知道,立法的民主性很可能是一个党派对另一个党派的胜利,行政执法的效率要求难以把实现高质量的正义当作第一追求,但司法过程则把追求法律之下的公平正义作为唯一目标。否则,司法也难成其为司法。
 
第四,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权不是管理权,也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前述三种属性的基础上,司法对于其行使法律判断权的后果是难以控制的。司法的判断会引起不同人的不同反响,甚至在司法作出判断之前便有各种声音、利益表明其立场,甚至以某种后果来要挟司法机关改变其判断,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但是,司法机关自身的中立地位和高洁的司法操守使其自己不去也无力反驳、排除外部的干预的误解,这样便使自己处在一种几近“任人宰割”的境地。
 
虽然说影响司法公正设计的规律还有很多,但上述几个根本属性对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不落空提出了一个舆论未必支持(有时也并非不支持而是不理解)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改革方案,那就是建立排除干扰、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定职责的机制。
 
绕来绕去,我们所期待的根治司法不公的答案就这么简单吗?的确不复杂,而且这种答案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已给出,只是实践并没有给这些机制实现的机会,社会也不由自主地把问题的答案眼光再次放回到了司法自身。因此,司法不公的怪圈再次接龙,一直未能破解。
 
既然问题没有解决,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自然又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种答案毫无争议地成为改革的重点,但排除干扰、保障履职的改革措施终于没有缺位。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该规定的27个条文中,至少有14个条文是关于保护法官的职务独立和身份独立的的。而早在一年多之前,中办、国办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这些措施无疑弥补了大众舆论的偏失,更给所有司法人员以充足的信心。在我国对于司法规律已经有深刻接受程度的今天,在数十年来反复实施而效果并不明显的机制面前,我们完全可以,甚至是必须把排除干扰、回归本质、维护独立、实现公正的改革措施当作司法改革成败的决定性措施了。
 
之所以如此肯定,是因为我们理解了司法规律,更是因为我们同时明白了另外一个道理,那就是审判独立要靠排除干扰才能做到,而实现司法公正主要在于消除致使司法“走偏”的任何机会。
 
独立是一种状态。如果没有对所有干扰的排除,审判机关要独立审判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公正是一种心态。虽然心态的保持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依靠主观的力量,但在一种不独立的客观状态下,公正心态恐怕难以持久。当然,独立状态下的裁判者未必能当然做到公正(因为公正的实现还取决于如本文开头时提到的诸多内部因素),但不独立的状态必然会让公正大打折扣。不过,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追求中,我们经常把独立公正放在一起作为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成为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和实现的状态。
 
对此,让我们来作进一步说明。由于司法权力的法律性、判断性、正义性、被动性等特点,司法独立公正的状态基本上不可能靠自己塑造,而要靠外在的保障才得展现。可以作一个比喻,独立公正的状态就象一个用柔软海绵作成了一个符合人民期待、符合法治追求的艺术造型。但是,司法正义会与反映在案内案外的个人权利、地方利益、公共权力等发生冲突,与社会弊病、个人弱点相互交锋。此时,风雨会使其摇摆,外力会让其弯曲,挤压会让它变形,烈火会使其化为灰烬。请不要责怪司法如此“无力”,因为,司法只有以这样的属性才能成就法治大乐章。即使是在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法院也被公认为“最柔弱的部门”(the weakest branch)。人们戏称美国最高法院只有九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头儿(老太太),甚至连支枪都没有,但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公信与权威在各个部门中仍然是最高的。这样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与其说是来自联邦法官的优秀品质,更重要的来自外部自觉的尊重。其他权力部门在司法面前便收回其干扰、影响之手。如果不收,则不仅会受到社会唾弃,更会受到应有的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顾忌或期待,执政者便千方百计去培育一个“法官要公正、素质要精良、程序要严格、品德要高尚,作风要廉洁”的司法制度了。否则,何来积极性呢?
 
司法公正的实现依靠对司法者活动的各种制度约束,包括本文开头所述各种要素。这些当然是必要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机制作为核心机制,因为它们是离独立公正内核最为接近的保障。而这些核心机制要制造并发出“光和热”,则需要一个疏而不漏、坚不可摧、结构合理、内外相通的外部保障机制。它既能保障司法的功能发挥出来,又防止无序之力作用于司法而影响其独立地位,从而使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司法机关绝无把当前存在司法不公的责任推到别人身上的意思,因为推与不推,司法机关不会获得任何益处,人民群众不会获得任何益处。司法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如果外部的保障不足、支撑不硬、塑型不正,司法自身则难有足够气力将它所分析的正义运送到人民群众身边的。
 
排除干扰、保障履职,这样的司法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司法公正便不再是牵在手上但悬在半空可望不可及的空想了。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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