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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危险驾驶罪了解一下

时间:  2020-03-02 10:36

通讯员 王亚欢 

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不仅对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潜在危险,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2月27日,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曹某某危险驾驶、被告人武某某危险驾驶两案向世人敲响了警钟。

案件1

2019年8月14日16时40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江武路孙家坝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58mg/100ml。

裁判结果: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曹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成县司法局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案件2

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70.83mg/100ml。此外,被告人武某某2018年3月5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县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但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70.83mg/100ml,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官答疑:

1、问:上述两案均为危险驾驶罪,为什么在量刑上有所差别?

答:之所以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是因为:①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血液酒精含量为127.58mg/100ml,其对所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的定性不清,属法律意识淡薄,故对其从

轻处罚;②被告人武某某在2018年已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0.83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2、问:醉酒驾驶电动车也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范畴吗?

答:被告人曹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曹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3、问:酒驾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答:20mg/100ml≤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4、问:酒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见,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案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达127.58mg/100ml、270.83mg/100ml,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应该珍惜生命。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来源:每日甘肃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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