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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服务高质量发展

时间:  2019-03-27 10:59
司法“劳动对象”与调解前置问题,司法“劳动力”分散作业与裁判标准统一问题,司法“劳动工具”与助力司法质量的精准化问题,是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需要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五五纲要”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以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人民、服务于高质量发展、推进依法治国。
 
司法活动,如同其他社会生产一样,有劳动对象(案件)、劳动力(法官、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劳动工具(法庭、法律及其设施)等生产要素。观察我们的所有改革方案,无不是旨在充分调动、提升并配置好各方面的要素资源,对司法生产关系、生产过程的组织与分工关系予以调整。
 
司法“劳动对象”与调解前置问题
 
司法的劳动对象就是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看,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从2013年至2018年,年均增速达14.52%。中央专项政法编制基本恒定,法官员额也控制在一个法定水平,人案矛盾将是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需要面对的突出问题。
 
要保证司法的高质量,劳动力、劳动工具必须与劳动对象适配,因为产品质量要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生产条件约束。因此对劳动对象的合理分工,是防止司法“劳动对象”形成“堰塞湖”的必然选择。目前各地的实践,不外乎采取诉非分流、繁简分道、主辅分工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效果不尽一致。这其中的要害,就是确保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调解前置制度尚未获得国家立法支持,各地法院在诉源治理上其实都比较吃力。
 
畅通诉求渠道不等于畅通诉讼渠道。调解前置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公共资源配置的问题,是国家的制度安排,国外也有成熟立法例。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对适宜调解的案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并积极与多个中央职能部门和国家机关推进联合试点,加强对家事纠纷、劳动争议、道交损害赔偿纠纷、商事纠纷、涉侨纠纷等类型案件调解,在全国推广律师调解。地方层面,安徽、山东、黑龙江、厦门等多地相继出台地方条例支持调解前置制度。从国内开展的探索实践看,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对于纠纷分流化解效果显著,目前已具备初步的社会基础和配套保障。
 
目前,各地可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发挥案件引导分流的作用,加大对地方立法的推动,将调解前置制度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与此同时,法院要继续练好内功,在“劳动对象”问题上,加大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的规模化应用、推动法院附设调解和诉非衔接等制度的实效、提高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效果,依次打通道交事故纠纷等大类案件的诉非衔接渠道,在诉非分流、繁简分道的基础上,深化主辅分工,把审、判、执的辅助性事务等“劳动对象”通过服务外包等社会化分工方式予以分担,以此解决司法生产力要素适配的问题。
 
司法“劳动力”分散作业与裁判标准统一问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作出司法判断的权力更加分散化,从逻辑和实践上看,实体判断不一致的几率也在增加。
 
司法标准包括程序标准、实体裁判标准以及职业管理的有关标准,“五五纲要”关于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是关于程序和管理的标准。其实从社会关注度看,最重要的标准还是实体标准,容易成为热搜的案件也是关于裁判尺度的案件,例如因个案裁判引起的关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讨论。这不仅仅是因为实体裁判结论对当事人的深刻影响,还因为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具体承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的依法治国要求,更是全社会感受公正的一个基本尺度。
 
其实,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一定只有一个法律答案,这是社会问题与自然问题的差异,也是成文法“解释”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结果。这个问题不独中国存在。通过编撰案例、统一法律重述等办法,西方国家也一直在致力于追求法律结论的确定性。应当说,借助于机制和工具的创新,我们是可以找到比司法责任制改革前靠“院庭长把关”那种原始方法更为先进、更为可靠的统一尺度的方法的。这就是基于现有司法生产力发展水平,建立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司法产品的标准统一机制,以期把成文法的优势和判例法的优势结合起来。这些机制包括:
 
简单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要解决差异带来的困扰,办法就是靠专业化分工。通过反复审理某一大类案件,法官对相关要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在知识和经验上都容易做到一致。专业化审判在民商事大类案件中的作用尤其明显。包括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道交事故、物业纠纷等前十类案件,几乎占了民商事案件的80%左右,而且不同的诉讼请求、要件事实、法律规范都相对成型,通过细化分工让法官专注于某一类或者两类案件,会极大地助力裁判尺度统一。
 
复杂案件的平行制约机制。从各地基层法院繁简分流的情况看,繁、简比大体在2.5:7.5左右。根据各法院员额制法官配置情况,审理难案的法官虽然更类似于“全科医生”,但最好也“主攻”某几类案件,以符合知识和经验上的职业要求。复杂案件,或者是争议较大案件,要么是证据复杂,相互冲突难以认定,要么是法律规范在解释上不确定,或者有新的事实构成,需要在规范适用上进行漏洞补充,各地先前案例又很难作为参考。从统一裁判尺度上考察,除了法律规定的合议制度外,最好的办法是让同一审判团队的同行对出现某些情形的裁判结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说明和公示,例如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形。通过这样的公示、讨论甚至辩论机制,促进法官提高业务水平,相互制约裁判尺度,推动相关问题的共识形成。
 
特殊案件的上下监督机制。这主要是指“四类案件”。在司法责任制后,有必要对这些案件的行政性监督进行司法化改造。民事诉讼制度中,这样的权力依据包括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申诉案件,可以决定再审。司法化改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院庭长不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但可以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外,另一个重要机制就是这类案件应该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建立权威的司法案例在线检索库。目前我国有丰富的司法案例检索系统,问题是检索出来的案例太多且冲突,很难实现通过比对、类推来帮助判断的需求,缺乏良好的用户体验。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备案,以案由分别将某类案件容易出现的争议和不同裁判观点的案例选编为示范性案例,汇入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库,并开发相应的智能检索系统,以方便精准检索与参考。由于诉讼请求、要件事实、裁判说理、裁判结论更加准确,新的裁判尺度如果出现不一致,需要按一定程序作出说明。这才使参考先前裁判具有可操作性。这个案例库既有利于提高复杂案件的裁判效率,是专业化审判的参考工具,也是平行制约、上下监督、社会评价的工具。
 
司法“劳动工具”与助力司法质量的精准化问题
 
中国法院的信息化目前已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特别是其网络化、公开化水平,已极大地助推了司法的效率、便利和透明。但智慧法院建设总体上还处于量变阶段,简而言之,是更多地解决了效率问题,对公正等司法质量问题的助力,还有很大空间。要实现对司法公正、效率、权威的推动,既需要依赖技术工具本身的进步,也需要在现有技术水平的情况下作出更加仔细的谋划,还需要推出更加有针对性、实效性、符合技术条件和司法规律的工具。
 
完善电子诉讼工具。现在的电子诉讼尚存在诸多影响人们选择使用的问题。一是基础设施问题,例如由于网络带宽问题影响网上立案文档传输的速度和质量。二是覆盖范围问题,基于预算不足,只有部分法院开发了相关应用系统。三是技术协同问题,例如即使在线完成立案,也不能在线缴费,即使在线调解成功,也不能电子签章。四是合法性问题。例如在线开庭的合法性、取消书记员记录、电子档案对纸质档案的取代等均需要立法跟进。要真正发挥电子诉讼的实效,这些问题都需要各个击破。
 
开发案件质量智能评查工具。从立案、送达、保全、庭前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开庭、证人出庭、法庭辩论到撰写审理报告、各种形式的合议、撰写裁判文书、文书校对等各个环节,基于当事人的高对抗和法官工作的高节奏,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不尽符合法律标准和管理标准而出问题、瑕疵。解决这个问题的大体思路是将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审查立案时间为7天),实体上要求(例如是否与案例库类似案例一致),通过自然语言识别的方式发现错误,智能生成评价报告,帮助法官发现和纠正错误。目前法律文书纠错系统已为研发相关工具提供了经验。
 
开发当事人与社会感受的评价与反馈工具。让当事人和社会说话的工具,也是让法官了解问题的工具。与诉讼相关的话,未必尽是“好话”,但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可以通过恰当的算法把问题发现在前面,为“上医治未病”、为司法决策、为职业评价提供了数据条件。(刘楠)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3/25/content_15335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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