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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 妥善处理“四个关系”做好新媒体时代的政法宣传工作

时间:  2013-11-24 13:59

转变理念 妥善处理“四个关系”做好新媒体时代的政法宣传工作

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明国

  
孟建柱同志7月26日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暨长安杂志创刊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脉相通,深刻阐述了现代新闻传播规律和政法工作规律,是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的基本遵循。我们要深刻领会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给政法工作带来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新要求,转变理念,辨证处理好“四个关系”,进一步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

一、处理好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的关系

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是政法宣传工作的两条主线,犹如人之两手、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一方面,正面宣传是舆论引导的“千斤顶”。只有不断提高正面宣传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人民群众看到政法机关的艰辛努力,相信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才会全面客观地看待政法工作中的瑕疵和失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舆论引导才能事半功倍。

另一方面,舆论引导是正面宣传的“强化剂”。宣传舆论实践中,“100减1等于0”的效应表现比较突出。政法机关办理100件案件,其中99件执法规范、效果良好、群众认可,但是,若有1件执法不公、引发热议,则这1件的负面效应会抵消甚至超过那99件的正面效果。负面信息的杀伤力远远大于正面宣传的影响力。只有做好舆论引导,正面宣传才能保持旺盛生命力。因此,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二者不可偏废,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处理好网上与网下的关系

新媒体时代,舆论传播参与性、互动性越来越强,网上信息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孟书记指出,实情决定舆情,政法负面舆情的产生,往往与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瑕疵有关。如果不改进具体执法司法工作,遇到问题时一味强调运用舆论引导技巧,一味追求危机公关,舆论引导效果只能适得其反。网上曝出涉法负面舆情时,如果网下的实体工作不作整改,相关人员甚至掩盖事实,推卸责任,单靠调控手段封堵舆情,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导致舆论进一步炒作。因此,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杜绝执法不公正、不严格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防止因执法问题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负面舆情的发生。

同时,舆情就是警情,是现实社会中社情民意在舆论传播领域的集中反映,是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维护稳定的“预警器”和“晴雨表”。新媒体时代,各类新闻事件传播扩散瞬间万里,互联网随时可能出现一人爆料、万人转发、百千万人围观评论的政法舆情。因此,要开展舆情监控,时刻保持警觉,随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一旦发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分类应对,绝不能采取“鸵鸟政策”,任其持续炒作,损害政法机关公信力,影响政法队伍形象。对于散布有害信息、造谣诽谤、特别是煽动闹事的,要第一时间封堵、删除,并落地查人,遏制网上煽动破坏,将现实危害止于未发。

总之,政法机关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案(事)件时,要统筹把握网上网下“两个战场”,既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重大突发事件规律特点的研究,又要加强对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既要抓好案(事)件本身的处置工作,又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处理好舆论引导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孟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平等、开放、自信的理念,让媒体成为政法机关的亲密合作者。在政法宣传工作中,新闻媒体既是“同盟军”和“主阵地”,也是 “监督员”和“评论场”。政法机关既要通过新闻媒体来宣传政法工作,传递正能量,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理解,也要积极主动听取新闻媒体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照、改进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政法工作。一方面,政法机关要主动参与媒体新闻议题设置,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填充信息真空,澄清传闻谣言,释疑解惑,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用真实、权威的声音有效引导舆论,掌握话语权、主导权。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纠正舆论监督是“揭丑”、“抹黑”等错误认识,克服“恐媒”、“拒媒”等惯性心理,以尊重、坦诚的态度,主动与媒体交朋友,接受媒体监督,改进政法工作。对于新闻媒体发现报道的问题,要积极回应,认真核查处理,在坦诚面对中赢得信赖。

四、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宣传纪律的关系

过去,政法工作“只做不说、多做少说”;现在,“该说的必须说,不说不行、晚说也不行”。政法机关不第一时间发出正面声音,别人就可能先声夺人、抢占话语权。但是,政法工作也确有其特殊性,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媒体不宜过多介入,否则会对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产生影响。如何处理好执法司法公开与新闻宣传报道的关系,如何把握好政法宣传工作的时机与度,是政法宣传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我们既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适时将办案进展等程序性问题向媒体公开,又要恪守实体处理意见不能提前公开的底线,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更要防止公众和媒体预判,使工作陷入被动。依照国家法律不能公开的事项,要坚守底线,不能以牺牲法律规定来换取一时的舆情缓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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