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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方法

时间:  2013-11-24 13:58

论文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近现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的观念在西方日渐受到重视,主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采取灵活的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

关键词:管理创新 能动司法 方法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目前我国的社会问题明显增多,这是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不同步导致的一种客观存在。

一、目前中国社会的现状将会引发什么样的社会管理问题

(一)阶层群体冲突增加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纷纷出现,新的社会阶层与传统社会阶层之间,新的社会阶层内部由于利益获取模式的不同往往会发生各种冲突与纠纷,这些冲突与纠纷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二)社会状态更加活跃,开放性、流动性问题增多

目前我国有超过2亿的流动人口,在中国的东西部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流动。这种流动对社会管理提出很大挑战。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公平正义诉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治理等等一系列问题就产生了。比如,农民工建设了城市,但却很难在城市中居住下来。如何调动流动人口建设流入地的积极性,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各项社会福利,让流动人口不至于因心态失衡引发行为失控,已经成为了城市化发展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三)社会诉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

这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很快,跨越了温饱,实现了小康。但是,在老百姓吃饱穿暖的同时,群众与干部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了。社会诉求在提高,群众愿望在升级,维权意识更加强烈。

(四)转型社会价值真空,社会失范引发风险

社会发展可以突变,社会价值观的培育却不能一蹴而就。中国社会用30余年走过了西方社会数百年的历程,既有价值观已经失去了共识,新的价值观又没有真正形成。而一个社会只有存在共同的价值观才可能产生一致的行动。当出现价值真空的时候,一切行为都将不可预期。

面对这些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和管理要求,我们用惯了的、会用的、数十年来延续下来的一些社会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越来越不适应了。如何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了必由之路与不二法门。

二、必须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在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中,社会管理理念、主体、方式、方法发生了深刻变化。调整好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应对社会转型的需要。现阶段,社会主体思想的多元化,使得矛盾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日益明显,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司法理念及执法方式,无法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无法适应社会深层次改革的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应该迎时代潮流而上,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切实担当起时代赋予的责任。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司法源自于纠纷,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端、化解纠纷,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本质上就是依法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人民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案件的公正裁判有助于引导社会管理良性目标的实现,做好每项审判工作都对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都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要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去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个案件,既要保证公正高效裁判,也要着眼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需要。社会管理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而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不断分享发展成果,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但由于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多元、分配制度不完善等等原因,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减少和化解各种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进而真正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首先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能动司法必须以为民司法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措施,坚持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司法实惠。

第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要认真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等“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三是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以审判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扬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司法行为不是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还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考量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坚决杜绝与社会主流价值观明显相违背的案件发生,以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民意的理由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公正的、有说服力的判决。

(三)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

司法建议制度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

来源:威武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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