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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反有组织犯罪法》专章规范打财断血

时间:  2021-01-05 11:38

有组织犯罪犹如附着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范围和程度远远大于一般犯罪,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科学防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形势愈加严峻、手段愈加隐蔽、危害愈加深远,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系统、科学、有效的综合治理,成为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议题,也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重点攻克的难题。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既是党和国家高瞻远瞩的正确决策和审时度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创新实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使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系统化、科学化,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正式形成,不仅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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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内容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共分十章,主要对立法宗旨、有组织犯罪概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职责分工、预防和治理、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国际合作、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通过专章对有组织犯罪中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进行规定,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众所周知,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尤其是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的经济利益会成为其做大做强的经济基础。因此,依法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通过“打财断血”摧毁其经济基础,是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其“生血再造”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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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章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具体规定看,主要包括一般要求、财产调查协助、价值认定、财产保管、先行处理、财产移送与处理建议、财产法庭调查、财产处理及打击关联犯罪等内容。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机关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依法、精准实现“打财断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体来看,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规定突显了以下特色:

 

一是强调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据支撑。《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全面调查财产状况,收集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证明涉案财产性质、权属等情况的证据组织举证、质证、辩论。”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不仅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财产,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缺乏证据支撑的财产不得作为涉案财产予以处置。

 

二是突出对涉案财产价值的及时保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第四十七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物品,易贬值的物品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财产如何进行先行处理进行了规定。这说明,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涉案财产价值的保护,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和易损毁、灭失、变质、贬值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要进行妥善保管和先行处理,及时保护其价值。

 

三是细化涉案财产处置的具体情形。《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一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六种情形,第五十二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形中应当依法追缴的四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种细化规定突显了涉案财产处置中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可以为人民法院具体追缴、没收涉案财产提供明确的指引。

 

四是体现涉案合法财产的依法保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依法返还;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性质、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要对非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进行区分,保护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将与有组织犯罪没有关联的合法财产予以追缴和没收。

 

作者简介:梅传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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