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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国内首个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时间:  2018-10-16 11:57
让“法治之花”开遍中国大地
 
江苏建立国内首个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领导干部、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不断增强,不发生侵害群众合法正当权益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尊法守法、公序良俗成为全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社会风气、服务行风等明显好转;
 
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98%以上,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规,有效解决内部公共事务,社会组织有效运行;
 
……
 
2018年5月,这些展望着法治社会建设愿景、饱含着法治社会丰富内涵、体现着量化引导和评价功能的《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作为国内首个法治社会建设评价体系文本,经全国普法办批复同意,在江苏试行推广。
 
指标体系包含了5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63个三级指标,涉及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治创建、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法治社会建设重点工作,为江苏推动全省各地系统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目标指向和参考评价依据。
 
10月12日至13日,来自全国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围绕相关研究成果和对江苏经验的完善推广把脉献策,本报记者结合采访,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将更多法律事务交给民众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90%以上”“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达98%以上”是指标体系中的三级指标。基层是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呢?
 
今年9月12日,昆山市淀山湖镇晟泰村村委会的“公众评判点”内座无虚席。
 
因为父母过世后的老房子可以享受翻建政策但房屋归属未定,张大元兄妹三人闹得不可开交。房屋宅基地只有一处,按照法律规定三人都可以通过继承获得使用权,但当地政府显然不可能同意给他们三人各自翻建。
 
“司法所调解员去做工作也比较难,继续闹下去房子也不可能建起来,即使上了法院也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亲情也会彻底割裂。”淀山湖司法所所长单振春介绍,通过耐心说服引导,三兄妹申请到“公众评判庭”,由村里德高望重的公众评判员一起来调解商议。
 
在村主任曹峰的主持下,三兄妹各自将想法和处理意见摊开来说了,9名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的公众评判员也分别表达了意见,经过2个多小时的评判和协商,最终达成了由家境较好的老大承接翻建、并用现金补偿给弟妹的方案,并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几天后双方如约履行,老大申请获批进行了房屋翻建。
 
“通过民间力量,政府没有插手,就把看起来异常难解的矛盾顺利化解了。”单振春体会说,公众评判庭发挥了社会评价评判的作用,实现了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统一的效果。
 
“引入公开论理、阳光辩理、群众析理的理念,使双方当事人在申辩、评论中明晰事理,每年通过这一形式调解的民生纠纷和疑难复杂矛盾有百余起。”昆山市司法局法宣科科长周文琦认为,这是近年来法治德治融合,将宽仁慈爱等“和”文化元素深植于民众心田的结果。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合发展,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一级指标项下的三级指标。
 
在“智慧法务”深度运用的无锡市,随着网络法律服务的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速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社区、村居自发建立起了普法、调解和社区服务微信群。
 
“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实践,智慧普法平台、普法需求中心、普法产品研发中心、在线法律咨询中心和联动机构共建中心高度整合,具备了法律知识推送、在线法律服务供给、法律需求智能匹配响应等基础功能。”无锡市司法局副局长刘益良介绍说,以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进行的普惠型、精准型、互动型普法模式“初露端倪”。
 
三年探索不断展露超前性作用
 
2015年12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等专家参加了在南京举行的《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专家研究论证会,对建立与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互为依托、互为补充的法治社会指标体系,表达了具有超前性、推广性、可复制性的学术论证意见。
 
作为首个探索性指标体系,这个最初版本的专家讨论稿,制定了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61个三级指标,大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大命题,结合当时试行的《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制定。
 
“通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旨在多角度、分层次建设,有效监测法治社会发展实际进程,客观测评各地区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介绍,2016年初,该指标体系在无锡宜兴市、南通如皋市、宿迁沭阳县三地进行试测,为修改完善提供实证参考。
 
此后,江苏省司法厅又将测试和验证推开到了全省97个县(市、区),将涉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理、法治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重点工作一一纳入。
 
“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性的产品,存在着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李林认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三者要“相互促进”,实现了三者关系从“一体建设”到“相互促进”的发展,注重凸显协同性、相互性、联动性和动态实施性。
 
随着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丰富和拓展,如何把工作重心放在指标跟踪评测和调查验证上,用更为科学的态度去把握客观规律,注重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指导性以及监测统计对象和样本数据的完整性,成为试点工作中新的目标任务。
 
“绝知此事要躬行,柳暗花明又一村。”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武林介绍说,通过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汇聚的国内知名专家合作,起到了研究再深入、思路再开拓、探索再完善的积极成效。
 
专家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设规划
 
“指标体系设计理念先进、突出问题导向、目标指向鲜明、注重把握省情、简明便利可行,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清晰地展示了‘可量化的法治社会’的施工蓝图。”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对指标体系评价认为,推广应用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法治社会建设的江苏愿景必将成为生动的现实。
 
“要将法治社会建设纳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新时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规划。”公丕祥还建议,要高度重视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与社会治理智能化问题,把握大数据时代法治社会建设基本走向,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向基层下移,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与会专家就完善指标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积极探索乡村基层社会治理,通过总结积分制管理经验,注重老百姓内生创造,鼓励多元探索,注重制度建设,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各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建议。“指标体系应对指标构建中的过度权力支配进行适当调整,增强乡村问题研究力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建宗也建议说。
 
“法治社会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普遍形成,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私权得到有效保护,私权有效制衡公权,社会权力有效制衡国家权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充分肯定江苏法治社会指标体系研究和实施的创新行动,建议推动第三方评估体系建设,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估双管齐下,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法治评估工作。
 
“指标体系紧密结合了江苏法治社会建设现状,集中反映了法治、民生、高质量发展需求,还体现了现代公共管理思维,使服务、推进、互动成为江苏法治社会建设的鲜明特征。”南通市司法局副局长祁建中评价说。
 
据柳玉祥介绍,江苏将在实践过程中更加注重立足江苏实际,不断校正、完善各项指标,将更加注重体系的推广运用,扩大试点范围,形成推进运作机制,将更加注重发挥指标量化性、引导性、评价性作用,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
 
记者手记   
 
研讨会上专家们倾力关注并提出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公民行为规范养成,以及如何更加注重“硬法”与“软法”有机结合,发挥村规民约、公民公约、行业章程等“软法”作用,推动形成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法治社会建设模式等建议令人印象深刻。
 
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建设“度量衡”和“指挥棒”,既是一个工作创新探索,也是一个重要学术研究课题,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在实践推广、测试验证中不断完善,也值得全国各地在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学习借鉴。期待通过持之以恒的深入推进,让“法治之花”最终开遍中国大地,并成为中国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丁国锋)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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