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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护航见义勇为

时间:  2020-09-16 18:05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险情形之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的正当化依据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殊紧迫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权。

 

从《刑法》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当他人的法益在受不法侵害的同时, 见义勇为者出于保护他人法益的目的, 可以采取施救行为, 且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维度为见义勇为者护航。

来源:长安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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