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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半年闹离婚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时间:  2014-12-24 11:07

本网讯(通讯员 陈国滨)因感情不和,方某婚后半年就向法院起诉与妻子严某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婚前送出的彩礼以及金戒指、金项链。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依法判处严某返还方某彩礼、零花钱及礼金等78000元,对结婚时所送的金项链、金戒指,法院认为属双方缔结婚姻的赠与物品,不予支持。

2012年12月,方某、严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为缔结婚姻,方某给严某父母送彩礼68000元、礼金6000元、结婚压桌礼3000元等。给严某送零花钱18000元、遇面、看家等给付礼金9000元,还有金项链、金戒指各1条。结婚时严某带去陪嫁品有电视机1台、电动车1辆、被子2床、褥子1个、毛毯4块。

婚后不久,双方发生矛盾,严某居住娘家。2013年7月,方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方某的起诉。现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严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严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较短的时间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方某的离婚诉求,依法应予支持。结婚时方某所送的彩礼、零花钱及礼金等数额较大,因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其彩礼、零花钱及礼金等应当大部分予以返还。方某结婚时所送的金项链、金戒指,属双方缔结婚姻的赠与物品,方某要求返还,不能支持。严某的陪嫁品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其随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方某与严某的婚姻关系。严某返还方某彩礼、零花钱及礼金等78000元。严某的陪嫁品由严某随带。(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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