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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0-03-19 17:5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助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大中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有力保障脱贫攻坚,3月17日,省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特殊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共十八条,分讲政治、严惩处、保权益、强监督、优服务、建机制六个部分,对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两聚焦一结合”的工作思路,深度结合“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中形成“四大检察”共同发力,“十大业务”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尽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力支持复工复产做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盗窃、侵占企业财产、强迫交易,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以及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等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并帮助、支持企业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要求审慎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刑事犯罪案件,落实“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不以犯罪处理;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律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要求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为案件从快、从简和宽缓处理创造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加强对涉企业复工复产案件的检察监督。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要及时提前介入,加强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涉企案件侦查活动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监督案件;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涉及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防止企业因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影响复工复产;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和优势,利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妥善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
 

就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检察服务,《意见》提出要深化“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主动对接企业,及时掌握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线索,尽我所能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作用,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和涉法问题解答,为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好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绿色通道”,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优先办理,及时答复。
 

《意见》同时指出要建立健全涉企业案件从快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层报省院审查,以及与工信委、发改委、卫建委、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沟通等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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